【HR百科攻略】「418」條例與連續性合約

端午剛過,相信大家已體驗到夏日的迫人熱力,這亦代表令學生哥最期待、最興奮的暑假即將到臨。當然,高興的除了學生外,亦少不了各行各業的一眾僱主們。
因為暑假而釋放出來的較為廉價的勞動力,一向受到不少人力資源緊張的企業的青睞,很多中小型企業都會籍此機會聘請非全職員工作提供額外勞動力,既舒解燃眉之急,同時亦可減少因聘請全職員工所花費的各種開支,如有薪假期、疾病津貼等。
非全職員工包括以下數大類:合約兼職員工、臨時工,以及實習生或學徒。而本篇同大家探討聘請合約兼職員工及臨時工的二三事。
眾所周知,香港的平均工時一向都在國際排名中名列前茅,我們無從稽考香港人是否比其他國家的人更勤力,卻可以肯定幾乎每一位僱主都想付出的一分一毫用得其所,甚至「物超所值」。「物盡其用」彷彿成為僱主要求員工工作的基本原則。當然,擁有如此「榨盡員工體力及精神」文化的國家或企業比比皆是,所以很多地方都有相關法例去保障員工的權益,在香港就有所謂的「418」條例去規管。
人力資源行內所講的「418」,是指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工作不少於十八小時,便可獲在僱傭條例下列明可以享有的勞工權益,亦是所謂的連續性合約。「418」是一個在法律上區分全職員工和非全職員工的界線,亦是很多僱主常常會忽略、計算錯誤,以及誤解的一環。「418」並不單指兼職員工一個星期最多只可有低於18小時的工作時間,更是指不能連續4星期,每星期都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18小時。以下我們用例子說明:
例子一)連續性合約
第一個星期: 18小時(或以上)
第二個星期: 18小時(或以上)
第三個星期: 18小時(或以上)
第四個星期: 18小時(或以上)
例子二)非連續性合約
第一個星期: 18小時以下 (如17小時)
第二個星期: 18小時以下 (如17小時)
第三個星期: 18小時以下 (如17小時)
第四個星期: 18小時以下 (如17小時)
例子三)非連續性合約
第一個星期: 18小時(或以上)
第二個星期: 18小時(或以上)
第三個星期: 18小時(或以上)
第四個星期: 18小時以下 (如17小時)
簡單來說,只要符合例子一的條件,就算是連續性合約,不論是否兼職員工,僱主都需要按勞工法例給予該員工在僱傭條例下列明可以享有的福利。所以,紀錄員工的出勤時數在「418」的計算中至為重要。而如何有效地編排兼職員工的工作,避免突然發生某一日出現人手短缺的情況亦是中小企業運作的重要一環。現時,在外有很多私人的人力資源公司都提供勞動力外判、人手編排,以及薪酬計算的方案,僱主們不妨可以參考參考。